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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8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自然村设置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财务会计职责,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镇区财政分局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履行本镇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区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本镇区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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