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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属于组织工作、纪检工作形成的内部材料和有关各种重大案件的档案;

  (六)有关外事、军事、公安、边防、经济、科技的秘密,边界、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

  (七)涉及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第五条 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应征得档案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放。

第三章 开放档案的条件

  第六条 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应严格进行区分,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明显。

  第七条 凡属开放的档案,须经过整理编目,并具备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

  第八条 重要和珍贵的档案,以缩微或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市档案馆设立陈列阅览室,配置复印机,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档案馆对开放的档案,要做好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档案。

  第十一条 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第四章 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和要求

  第十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回乡证等),办理查阅档案登记手续后,可利用市档案馆开放的档案。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以到市档案馆利用涉及本人或亲属的档案资料。经市档案馆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十四条 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或在华机构工作证明等),办理查阅档案登记手续后,可利用市档案馆开放的档案。

  第十五条 利用档案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坏、丢失、涂改和销毁档案,违者,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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