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各类管线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道路规划,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程序,综合组织实施。市区和重要地区沿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工程,应预埋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含路灯线)、电信电缆线等管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建规划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工程审批。临时建设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街及建筑退缩地带。
(二) 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7米。
(三) 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架、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 不得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
(五) 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内严禁进行私人房屋的改建、拆建、扩建、加层等工程建设。如经确定属危房,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危房原状维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部门批准。
工 程竣工后,未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及在外墙加设防盗网。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及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所、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拆除围墙建设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在国道、省道、市道、地方性道路等公路两侧的规划退缩范围内应进行绿化,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