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道路及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 速公路等主要公路两侧控制建筑区范围及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各类市政管线工程,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上述三项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门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五) 临时建设工程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 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国土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 申报建筑设计方案,经审定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持施工设计图办理报建手续。属房地产项目的,还应提供由市建委核发的商品房准建证。
(三) 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四) 建设 工 程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放线、验线后,方能开工,竣工后由市城建规划部门会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和档案验收,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并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应在城建规划部门通知领取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城建规划部门可不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