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送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应根据年度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年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总量。
第十五条 城市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
第十六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项目所在地的镇区城建规划部门及市规划局参与研究。
建设项 目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的,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 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市区总体规划核发选址意见 书;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大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在编制建设项目 设计任务 书或项目建议书时,应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项目由所在地的镇城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用地申请,在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它有关手续。
城市规 划区及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镇城建规划部 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属大型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或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应向市规划局申请,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之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对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必须持原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