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黎桂康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下列地区应设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
(一)具一定规模的典型的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植被),以及虽已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存地、繁殖地和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第五条 我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属地方自然保护区。设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镇区人民政府协商后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当地镇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或市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应与当地镇区人民政府、林场签订区界协议,落实山林权证,树立明显界标,并由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区界和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及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