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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五)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中小企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中小企业促进法》4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中小企业工作中的职责,为依法行政和依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保证。

  三、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措施。指导思想: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努力把东莞建成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和一网两区三张牌的工作思路,紧密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认真贯彻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快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引导、服务工作,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大发展、大提高。

  主要措施: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学习、宣传、普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知识,是贯彻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一环,应该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深化对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促进各项中小企业工作。当前,要结合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民营企业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精神,以及我市《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48条意见)等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使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类企业及其他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正确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决定》的主要精神,协调行动,形成合力,狠抓落实,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和舆论环境;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要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经营;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要增强和牢固树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意识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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