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二)明确了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的工作重点。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着力点。对此,《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第22条26条28条中,对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登记机关如何支持创办中小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在第29条、30条中,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实现企业技术、产品升级;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转让、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服务;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在33条、36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等。

  (三)明确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销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等等。

  (四)明确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 为有效保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总则第678条和第三章创业扶持第26条中共作出九个不得的规定。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歧视,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