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6、环保审查批复意见。
二、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核程序
《条例》第
七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
十一条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以上规定: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持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名以上演出经纪人的资格证明、资金证明等资料报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经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省文化厅进行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三、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程序
《条例》第
七条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以上规定:
申办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持申请表、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相应的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报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经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加具同意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全市性大型文艺表演团体可直接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四、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程序
《条例》第
十条规定,“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