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2003年3月15日)
根据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简称
《条例》)和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
《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演出市场现状,现制订《东莞市演出市场审批、备案及注册登记的办事程序》。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
《条例》第
八条规定,“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以上规定:
(一)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影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填写《演出场所备案登记表》,携工商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设施设备照片等资料,经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审查并加具同意意见后,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领取备案证书。
(二)酒吧等经营单位的备案
西餐厅(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经常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要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办程序,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演出项目的范围,再按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程序,通过镇(街)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时);
3、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时);
4、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