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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报建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报建的通知
(东人防[2002]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市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新确定的人防三类重点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的指示精神,为贯彻执行我市新颁布实施的《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56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工作(简称“人防工程报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报建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过程中必须到市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
  以下几种类型工程不需办理人防工程报建:
  1、城镇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工业区或工厂内用于工作生产、仓储建筑;
  3、军事区内军用设施建筑;
  4、临时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5、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6、镇区、农村个人独立兴建的自用住宅;
  7、地上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工程。
  除以上各项外,其它各类型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要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
  二、人防工程报建基本程序
  (一)自建防空地下室
  1、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办理完《规划设计要点》和《三线图》后填写《东莞市防空地下室工程报建登记表》、持《规划设计要点》等有关文件资料到市人防办申领《东莞市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按此要点进行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
  2、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意见书》、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包括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方案),到市人防办办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市人防办开具《东莞市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书》(其中:十六层以上、地面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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