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2]10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02〕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编制“十五”近期建设规划。各设市城市和建制镇今后每5年均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年限相一致的近期建设规划。当前,要抓紧修订或编制至2005年的近期建设规划,并在2003年6月底之前完成审批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的修订或编制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技术规范要求,并严格按程序进行。设市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含县级市)以上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省政府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在报省府备案的同时,抄报省建设厅。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的和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备案受理机关应予以纠正。地级以上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在批准实施前,要召开由省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并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二、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今后,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按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其中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参照建设部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批。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前,各地要根据《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1998年以后已经批准的市(县)域城镇体系体系规划(包括专项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或城乡一体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城镇体系规划)等进行一次整理,凡未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尽快补充完善,并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