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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


  第五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实是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并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可以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项目计划进行,其调查项目的审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镇区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上级统计局备案。

  (二)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或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属于跨部门的,由该部门拟订,并报市统计局审批。

  (三)民间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项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市统计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必须同时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表,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制定统计调查表必须附有说明书,说明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统计编码等。

  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和执行期限。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调查表必须标明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以及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第十条 市、镇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和市、镇区直属各部门统计机构应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原则上每年清理一次,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应分别进行修正或废止,并将清理结果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未经市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备案,或者不符合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不符合制表规范以及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均为非法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可以拒绝填报并向上级统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禁止利用统计调查从事误导性的评价和咨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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