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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

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统计管理,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三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制。

  市统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制定和实施全市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反馈的统计信息工程现代化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建设计划。

  镇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依照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行使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能。

  市、镇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兴办的港口、开发区、保税区应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本辖区或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各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立统计机构或者指定兼管统计业务的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备2名统计辅助调查员。

  第四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必须经过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取得《广东省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已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必须每3年接受一次为期30天的统计业务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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