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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五)砍伐、迁移城市绿化植物或拆除花坛、花带、花坪申请的审批;

  (六)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工商、交通、电力、电信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

  (二)旧城改建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城市苗圃地占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以上;

  (四)风景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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