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5类: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城市及郊区的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的验证;
(四)临时占用绿地申请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