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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四)小区环境绿化的管理及维护费用;

  (五)小区的安全防范费用;

  (六)小区公用水电费;

  (七)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办公费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用水、电,必须单独设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住宅小区(含商铺、办公楼) 公用电梯、中央空调运行的电费,也须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或中央空调的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若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业主、使用人分摊。

  第十三条 凡有二次供水及用电非抄表到户的用户,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水价、电价之外分别向用户加收供水加压、水损费用和区内供电变损、线损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批。

  住宅小区内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车辆保管费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四条 应某些业主或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外,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立的,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和收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使用人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区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益应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 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均须对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的显眼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

  凡经市物价局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单位,须向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和业主、用户的监督。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实行收支公布制度。每月或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不经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或未经市物价局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按月收取的办法。经约定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业主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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