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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2002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各类住宅及商住合一的小区(楼宇)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提供与居住环境、生活需求及商业经营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市建委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共同书面报市物价局和市建委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依据省审定的政府指导价,按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普通多层和高层住宅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高级高层住宅、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合理利润为原则,审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建委。

  第七条 住宅及商住合一小区内的商业用房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在同类住宅标准基础上上浮,其中办公用房可上浮100%,零售商业用房可上浮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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