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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5人;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八条 实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年度审核制度,评定相应的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产中介活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兼营房产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比照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审定,合格者方可从事有关房产中介业务,并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办公地点悬挂资质等级证书,接受房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十二条 具有高中学历或房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申领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业申请;

  (二)身份证明;

  (三)房产中介服务资格证;

  (四)申请人与其所在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在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见习满1年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

  (三)被吊销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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