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经纪等项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程序:

  (一)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

  (二)凭市房产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资质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