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贯彻《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2]59号)
各地级以上市房管局(住宅局、建设局),顺德市规划国土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李长春书记在省第九次党代会报告中,强调要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四难”问题。解决城镇特困户的“住房难”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工作之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明确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做好这一工作,切实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
二、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各地房管部门是这一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请各地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市房管局不管县的,由市建设局与市房管局协调后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原由扶贫办或其他机构负责的,市房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向政府报告,尽快理顺关系。
三、各市房管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的意见》、《实施意见》和省建设厅《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特困群众“四难”问题意见的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同民政等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过去已有方案的,可根据《实施意见》精神进行补充或调整。各市在制定解决方案时,解决范围除所在市区外,还要包括所辖县(市)的城镇。要求7月底以前,各市要将政府批准后的解决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各地房管部门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统计季报制度的通知》(粤建房字〔2002〕17号)的要求,按时报送住房特困户解决情况季度报表。
五、各市主管部门要对今年以来解困的情况、存在问题和特困户总数等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20日前送省建设厅,以便汇总向省政府汇报。
六、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10月对各市进行检查,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