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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02年9月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设立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由市财政2002年拨款300万元,以后每年拨款200万元设立,在市财政局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由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
  (二)奖励为东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三)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贴和工资外津贴;
  (四)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填报《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申请表》并附上所需附加材料,经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市人事局对使用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基金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年终将本年度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局对人才发展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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