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2002年4月16日)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291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粤价[2000]247号)、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粤价[200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
对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不使用市政排水没施)海洋、江河、湖泊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合校办企业、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性质办的学校用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敬老院,消防、环卫等特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土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市物价局,经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免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计费办法
使用自来水的按排水量(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按水利部门核定的取水量90%计算;对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厂)和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单位(如使用锅炉的用户),由市、镇市政(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实际排水量计算。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二)收费标准
l、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并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均按每吨0.15元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