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材料:
(一)填写东莞市科研发展基金申请书;
(二)提供申请人与本市依托单位有效合同书,或申请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提供真实有效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身份证等证明;
(四)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效的科技成果鉴定材料。
第七条 东莞市科研发展基金每年分别3月份和9月份各受理一次申请。
第八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二)由市科技局审核申报项目有关材料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清单。
(三)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额度,资助资金30万元/项以下由市科技局审定,市财政局核准执行;31万元/项以上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四)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安排通知。
(五)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 10天内转拨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承担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其承担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年终需用书面形式向科技局报送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原定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必经提前一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或将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移作他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担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终止合同、收回基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研发总结报告;
(二)相关的技术资料;
(三)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费用决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