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东府[2002]81号)
第一条 为激励引进人才在我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科技进步,根据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引进国内人才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2002年起,由市财政每年拨款2000万元设立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科研发展基金资助对象为2002年5月1日后来莞工作或创业的如下人员:
(一)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效益性的技术或科技成果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资格经营管理的人才,且年龄在50岁以下。
第四条 科研发展基金资助范围: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或符合规定要求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新开发的技术及产品或中间试验研究;
(三)为本市科技或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性研究。
第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的申请条件:
(一)项目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或适合本市推广应用,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二)项目经过相关专家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证明可行。
(三)项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或具有较高的实用性,能为企业开发应用或推动本市科技、经济可持续发展,并具有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请人必须有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取得工商登记具有法人地位资格。
(五)依托单位或在本市取得法人资格的申请人需具备承担项目的必要专业人才、设备、场所和自有配套资金。自有配套资金一般不少于市资助基金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