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2年4月25日)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参加以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东莞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联络、接待、政策咨询、推荐、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科技、经贸、外经贸、外事侨务、教育、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方式:
(一)在国家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
(二)依法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依法向各类企业参股或创办企业;
(四)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工作,应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国内取得的学位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