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雷、防风、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及时处理枯枝危树,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并定期保养、更新。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的饮食服务点,应当做好食品、餐具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及污水治理工作,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园引进、出口或者交换动植物,应当按照国家动、植物检疫管理有关规定上报。
第三十条 除老、幼、残障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公园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功能和健康、文明要求,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公园举办全园性的活动,市属公园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镇(区)属公园由镇(区)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非市、镇(区)属园由该公园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园应按有关规定对老人、儿童、现役军人、残障人士、学生和团体实行减免收费。
公园门票(包括园内门票和公园临时展览门票)票价按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公园门票票价属市场调节价的,由公园自行定价,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禁上下列行为:
(一)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二) 恐吓、捕捉和伤害展出动物;
(三) 在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 损毁花草树木;
(五) 在公园的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