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六条 公园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势良好,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凡在公园内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园内的园道、公共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水体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打捞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杂物。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物质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内不得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的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建筑及游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标示牌应当完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应当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标示牌,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公园门前广场应当保持空旷、平整,不得摆设摊档。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只允许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活动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鼓励公园建设通透式围栏,禁止拆除公园围墙(栏)建经营性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供游客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质监、市政园林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