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
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园林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须经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方予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规划、建设和管理业务档案,并报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规划要求的,公园管理机构应通过合理调整园内布局予以解决。
第十三条 除不占用公园用地会严重影响城市功能发挥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征用公园用地。
征用公园用地或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钡,划部门应当征得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或异地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征用规划公园用地,应当补偿相应的规划公园建设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与公园无关的驻园单位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其迁出。
第三章 园容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应当加强园容管理,确保景观、设施、环境达到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优美、舒适的休憩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