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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2002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公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管理。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经费上保障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公园建设和维护费用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各公园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公园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市建设、环保、规划、绿化、国土等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政园林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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