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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8日)废止

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
(2002年3月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经营城市土地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区范围内。
  市区是指《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中红线划定的市区范围,包括城区、万江、东城、南城及寮步的划定部分,约237.6平方公里。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发展计划等部门及有关镇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按计划要求具体承办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法定期限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一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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