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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

  土地评估中介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申请人应先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同意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土地出让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和土地使用情况等问题作出说明,也可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阻挠。

  当事人拒绝配合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四)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五)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发现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其银行存款。

  (六)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采取暂扣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措施及时予以制止。

  对暂扣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等,应出具暂扣清单送达当事人;暂扣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

  暂扣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暂扣和保管的费用由被暂扣人承担。

  (八)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为其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阻挠、干涉和妨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举报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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