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转让地上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准予转让的,应当由转让方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准予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或以出租所得收益抵交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招标、拍卖: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公开进行招标、拍卖的其他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可由法院自行选择拍卖机构,但选择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外的拍卖机构的,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者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一)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三)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申请人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申请表;
(三)交易土地的权属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按规定需评估的,提交评估报告;
(六)按规定需办理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实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由依法设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涉及国家土地收益的,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
对全市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的土地进行分等定级。根据土地分等定级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基准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