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发包建设工程应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
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标准、工程变更项目及更改工程用途。需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与招标人共同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二)可引起工程量变化、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变更,设计单位需出具变更设计并提交增加预算书或减少预算书,经招标人复核报市建设局审查,确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
(三)当增加工程费用超过原合同承包价的百分之十五时,变更、增加的项目需报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局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还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四)已批准的项目变更,承发包双方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
(五)可重新招标投标的增加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合同草案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发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察和监测;招标人必须对招标发包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承包单位按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任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全部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人,也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项目分别发包给一个承包人。
第三十条 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招标人认可。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承包工程中的主要业务应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不得将承包的分包业务再进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