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预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进行编制,报市建设局或由其委托的符合资质的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发包或承接工程,不得干预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均可以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十七条 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外、国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公司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按规定办理投标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投标: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受到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在建工程项目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限量限额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交底会前提交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
如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定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退回。
第二十条 实行在建工程限量限额制度。投标人的在建工程项目超过十项或在建工程超过下列限额者,不得参与工程投标:一级企业的限额为3亿元,二级企业的限额为2亿元,三级企业的限额为1.5亿元,四级企业的限额为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