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招标人已落实建设资金及有银行的资金入帐凭证;
(三)招标人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已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四)建设工程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发包还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施工场地已通电、通水、通路和平整土地等条件。专业工程的招标发包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名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建设局批准,其中,属市重点建设工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公开招标时,申请投标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名,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三)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公开招标时,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超过八名时,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的见证下,可以从中随机抽取不少于八名为正式投标人;符合资格的法人申请投标不超过八名时,申请人为正式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