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市建设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可设立镇区交易所。
设立镇区交易所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力量和技术人员,有相应的信息、场所、集中办公等服务功能,并与市交易中心建立电脑联网。
镇区交易所的业务内容及运作方式与市交易中心相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交易中心和镇区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
(一)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等咨询服务;
(二)收集、存储并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信息及企业状况信息、材料及价格信息;
(三)为交易各方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
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进行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做到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选择投标人条件公开、中标条件公开,并制定操作规则,规范办事程序。
第六条 市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按照下列标准,进入市交易中心或镇区交易所进行招标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 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进入工程所在地的镇区交易所,3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交易中心(“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二)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进入工程所在地的镇区交易所,1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交易中心;
(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进入工程所在地的镇区交易所,5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交易中心。
达到上述限额的市属招标投标工程,一律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招标投标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人共同组织招标投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市建设局备案。
上述工程限额造价按最低类(级)别工程计费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