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11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4日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测、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以工代赈、保密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发包。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的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办法招标发包。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市建设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管理,负责管理监督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工程交易所(以下简称镇区交易所)。
市发展计划局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供电、环境保护、消防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供电、环境保护、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