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不能交付地价款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前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责支付。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转让双方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受)让文件;
(四)转让协议;
(五)其他必要文件。
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材料文件进行初审,报国土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测算代收各项税费。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登记申请表;
(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双方租约;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三十七条 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审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租赁登记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及登记。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土地权属证明;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
(三)抵押贷款合同;
(四)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