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三)出让合同样式。
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一项: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
(四)招标人提出并经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交易中心于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
(二)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
(三)竞投者在投标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
(五)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决标条件中标的中标者,应在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时,向交易中心交付相当于中标地价总额2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定金);
(七)中标人按出让或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开标、决标前,应对委托人的标底、竞投人的标书内容保密;开标应在公开场合进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对须通过评选确定中标者的,应组成评标小组,公开评标。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主持人由委托人或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负责,其余成员在开标前1天从交易中心招标专家库中随机抽样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宗地至截标时只有1个竞投人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或者经招标人同意,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也可以按程序开标,如该竞投人标书达到招标底价的,可视为中标。竞投人虽有2个以上,但所有标书标价均达不到标价底线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终止招标的,交易中心应于3日内将所收保证金本金退还竞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