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
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第十四条 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应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
第十六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