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办理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
第九条 下列土地管理业务,统一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的办文“窗口”申办,实行“服务承诺”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预审;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
(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六)宗地地价评估;
(七)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八)测绘队伍资质审查、注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验收;
(九)地名命名、更名;
(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许可证年检;
(十一)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处罚;
(十二)宗地地籍调查、放桩;
(十三)土地举报、信访案件调处;
(十四)公文督办处理。
第十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实施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招标、拍卖;
(三)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报,并办理报批条件初审、交易鉴证、代办土地招商、展销、洽谈项目、撮合土地交易、提供信息咨询、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业务;
(四)承担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公开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职责,负责审查、受理、分发、清退申报资料,协助执行服务承诺工作事项;
(五)负责搜集、储存并定期发布土地交易行情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