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3号 1999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和统一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制定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
(二)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是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
市土地交易中心隶属市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经、房管等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到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