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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提前期间的利息,按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后的贷款余额计算出每月还款额,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借款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应承担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 抵押和质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办理房产保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质押的质物,其面值要达到贷款额与应付利息之和。质物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或不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本息相等的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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