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人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须具有合法证件并手续齐全;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债券、存款单等)质押;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优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予办理再申请贷款。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
(二)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购房贷款额的平均水平。
第九条 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和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关系证明的证书;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有稳定收入的资信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如借款人只计本人贷款额度,则不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由受托银行采用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贷金额,则由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在贷款合同规定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帐户,由受托银行直接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