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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000七月十七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核、决定,并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
  第五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地域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住房公积金;
  (二)借款人属购房的,自筹资金须达到购房款的30%以上,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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