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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


  (二)在第十四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经市科委和市地税局核准并颁发《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技术合同管理机关登记,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营业税。”

  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关于《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东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东府[1995]96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公路(含高速公路)与铁路干线的重要桥梁、隧道及地质结构复杂的路段;”

  第3目修改为:“II类以上机场的指挥系统,年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吨港口的主体工程;”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3目删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贸易、金融、住宅建筑工程”;

  第6目修改为:“位于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复杂地段,或跨不同构造及工程地质单元的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

  (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在第四条后面增加两条,作为第五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可直接使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所示的烈度值,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89)及《关于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89)》([90]建抗震字第16号)进行抗震设计。”及第六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VI度以上(含VI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地区的城市或经济开发区,均应开展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已完成地震影响小区划工作的地区,其地震影响小区划成果使用规定如下:

  1、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应以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为依据;

  2、新建或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加固标准,应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3、除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以及超高层建筑(VII度坚硬、中硬场地其高度超过100米;VI度中软、软弱场地其高度超过80米)工程以外,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要工程的抗震设防或加固标准也可直接使用本地区地震小区划成果。”

  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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