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8日)废止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ОО一年四月十一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等3项科技类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关于《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5]6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应当邀请引进单位的企业专利工作者参加;如果引进单位没有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当邀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参加。”
(二)第六条后面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专利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等合同范文本。”
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三)原第七条修改为:“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外文的,须附中文译本)报送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上报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登记。”
(四)原第八条修改为:“专利法律状态检索费由引进该专利技术项目的单位负责。”
二、关于《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东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东府[1995]8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中应有30%以上是科技人员;”
第(四)项修改为:“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依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依法办理有关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