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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十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交由储备中心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 由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按照土地置换的差价进行结算。
  (八)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土地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属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数字化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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