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酒类市场管理
1、完善酒类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除深入开展酒类市场整治外,要注重完善酒类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酒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1)严格酒类生产经营准入制度。一是对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全面的检查清理,依法查处无证(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甚至取缔。二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严格酒类生产经营准入,并在清理整顿和规范的基础上,完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档案,对酒类企业违规违法予以登记公布。(2)大力推广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鼓励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随附单》,出货时必须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必须索取《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3)根据国家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酒类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办〔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酒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酒类政策法规、酒类基本知识、酒类工艺介绍、酒类真假辨别、酒类营销知识等。(4)探索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大力整治酒类产品流通秩序,推进流通体制的改革,创新酒类市场流通方式,建立健全酒类产品检测体系和产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酒类产品的安全管理,定期抽检、定期检查市场流通的酒类产品。
2.规范酒类流通市场秩序
按照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经营秩序,保障放心酒供应。(1)坚持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日常打假治劣工作。以市场占有率大、品牌价值高的中外酒品为重点品种,以餐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为重点对象,加强与有关部门、厂家及省洋酒协会等单位的合作,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坚持开展酒类流通市场打假治劣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条件的酒类经营单位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吊销酒类经营许可证。对销售假冒伪劣酒品的经营单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2)严格散装酒的管理。散装酒经营要在固定的地点贴标包装,盛酒容器要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有清晰的商品标签。禁止销售无标识、无检验合格证、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散装白酒和酒家或商场自制销售的浸泡酒,重点查处用工业酒精、甲醇勾兑的酒品,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3)组织酒类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在节假日前后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几次大规模的酒类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制假售假和非法售卖散装酒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清仓查库,争取铲除一批制假窝点,破获一批酒类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